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献血组织、动员工作,经提醒后仍不开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