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

为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患者亲友宣传并鼓励其自愿参加献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