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血站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