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七条有效血站应当依法设立。除依法设立的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开展的自体输血采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血、供血业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