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将固定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