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第十六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个人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专业指导,提高献血志愿服务水平。社会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项目等方式,为有关公益性组织开展献血活动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