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列为学生健康教育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献血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动员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参加献血活动。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学生献血,每年定期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团体献血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献血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