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第十四条有效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