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人数等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完成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年度献血计划,拟定组织、动员献血的年度献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