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宣传献血意义,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在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按照规定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以标语、宣传画、宣传片等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支持献血公益宣传活动和献血公益广告设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