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行业组织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