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宣传与组织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媒体等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度和参加献血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关心、支持献血的良好社会风尚。每年的一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