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支持会展行业组织发展,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研究、标准制定、评价评估和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

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