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会展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引导促进、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会展业发展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知识产权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