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统筹线上线下渠道,通过品牌宣传、城市推广、招商推介、经贸交流等方式推介宣传城市会展形象,提升本市会展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对会展业和重点会展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会展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