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会展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市会展工作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