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综合保障工作。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