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引导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会展业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会展资源共享和有序流动,探索特色展会联展、巡展,深化会展产业合作,共同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