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会展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优化会展场馆空间布局。鼓励各区盘活现有资源,利用闲置商业设施、老旧工业厂区等存量空间载体更新改造会展场所,举办会展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