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派员列席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