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