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等共同审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