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等共同审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