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一条有效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等重大问题,并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职工分流安置、经济性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