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工会委员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