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的合作,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市和区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依法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模范、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