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的合作,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市和区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依法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模范、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