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