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