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