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劳动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