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选举、补选或者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