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决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各级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