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各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