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用人单位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用人单位在尚未建立工会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邮政、网信、工商联等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