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建立总工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企业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

园区、楼宇、商圈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