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