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市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