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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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