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