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