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请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相关专委会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