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在数据库中完成规范性文件的上传、发布、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准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和可下载电子文本。制定机关通过各种载体公布或者展示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保持内容一致。
市和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确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确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