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处理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