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二条有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存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