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条有效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果反馈制定机关和移送机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