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三十九条有效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或者口头反馈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