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结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