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经审查并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未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