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经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处理计划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