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经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处理计划应当包括处理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