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