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