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